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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徐州富奧電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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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新聞資訊 news

      電梯轎廂與對重(或平衡重)(一)

       

       轎廂與對重(或平衡重)

            8.1 轎廂高度

          8.1.1 轎廂內部凈高度不應小于2m

          8.1.2 使用人員正常出入轎廂入口的凈高度不應小于2m。

            8.2 轎廂的有效面積,額定載重量,乘客人數(shù)

          8.2.1 乘客電梯和病床電梯

          為了防止由于人員的超載,轎廂的有效面積應予以限制。為此額定載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積之間的關系見表1。

          對于轎廂的凹進和凸出部分,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,也不管其是否有單獨門保護,在計算轎廂最大有效面積時均必須算入。

          當門關閉時,轎廂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積也應計入。

          為了允許轎廂設計的改變,對表1所列各額定載重量對應的轎廂最大有效面積允許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%的面積。

          此外,轎廂的超載還應由符合14.2.5要求的裝置來監(jiān)控。

          1

         

          8.2.2 載貨電梯

          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員乘用可能發(fā)生的超載,轎廂面積應予以限制。通常,額定載重量和轎廂最大有效面積的關系也應按照表1的規(guī)定。

          特殊情況,為了滿足使用要求而難以同時符合表1規(guī)定的載貨電梯,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條件下,轎廂面積可超出表1的規(guī)定。

          這里“有效控制”的含義是指:

          a)電梯設計計算應考慮轎廂實際載重量達到了轎廂面積按表1規(guī)定所對應的額定載重量的情況下,電梯各相關受力部件(如曳引鋼絲繩及端接裝置、曳引輪軸、曳引機輪齒、制動器、轎廂及轎架等)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,鋼絲繩與曳引輪之間不打滑,安全鉗、緩沖器能滿足使用要求;

          b)轎廂的超載應由符合14.2.5要求的裝置監(jiān)控;

          c)應在從層站裝卸區(qū)域總可看見的位置上設置標志,表明該載貨電梯的額定載重量(15.5.3)

          d)應專用于運送特定輕質貨物,其體積可保證在裝滿轎廂情況下,該貨物的總質量不會超過額定載重量;

          e)電梯有專職司機操作,并嚴格限制人員進入。

          以上a)、b)c)由電梯制造商負責;d)、e)由電梯用戶負責。

          同時,對于上述特殊情況所指的載貨電梯的交付使用前的檢驗,還應分別按附錄D(標準的附錄)D2h)作曳引檢查;按D2j)作安全鉗檢驗以及按D2l)作緩沖器的檢驗。

          此外,載貨電梯設計計算時不僅需考慮額定載重量,還要考慮可能進入轎廂的搬運裝置的質量。

          專供批準的且受過訓練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車電梯,額定載重量應按單位轎廂有效面積不小于200kg/m2計算。

          8.2.3 乘客數(shù)量

          乘客數(shù)量應由下述方法獲得:

          a)按公式75/額定載重量計算,計算結果向下圓整到最近的整數(shù);或

          b)取表2中較小的數(shù)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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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      8.3 轎壁、轎廂地板和轎頂

          8.3.1 轎廂應由轎壁、轎廂地板和轎頂完全封閉,只允許有下列開口:

          a)使用人員正常出入口;

          b)轎廂安全窗和轎廂安全門;

          c)通風孔。

          8.3.2 轎壁、轎廂地板和轎頂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,包括轎廂架、導靴、轎壁、轎廂地板和轎頂?shù)目偝梢岔氂凶銐虻臋C械強度,以承受在電梯正常運行、安全鉗動作或轎廂撞擊緩沖器的作用力。

          8.3.2.1 轎壁應具有這樣的機械強度:即用300N的力,均勻地分布在5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,沿轎廂內向轎廂外方向垂直作用于轎壁的任何位置上,轎壁應:

          a)無永久變形;

          b)彈性變形不大15mm

          8.3.2.2 玻璃轎壁應使用夾層玻璃,應按表J1選用或能承受附錄J所述的沖擊擺試驗。

          在試驗后,轎壁的安全性能應不受影響。

          距轎廂地板1.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轎壁,則應在高度0.90m1.10m之間設置一個扶手,這個扶手應牢固固定,與玻璃無關。

          8.3.2.3 玻璃轎壁的固定件,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況下,也應保證玻璃不會滑出。

          8.3.2.4 玻璃轎壁上應有永久性的標記:

          a)供應商名稱或商標;

          b)玻璃的型式;

          c)厚度[如:(8+0.76+8)mm]

          8.3.2.5 轎頂應滿足8.13的要求。

          8.3.3 轎壁、轎廂地板和頂板不得使用易燃或由于可能產(chǎn)生有害或大量氣體和煙霧而造成危險的材料制成。

            8.4 護腳板

          8.4.1 每一轎廂地坎上均須裝設護腳板,其寬度應等于相應層站入口的整個凈寬度。護腳板的垂直部分以下應成斜面向下延伸,斜面與水平面的夾角應大于600,該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

          8.4.2 護腳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應小于0.75 m。

          8.4.3 對于采用對接操作的電梯(14.2.1.5),其護腳板垂直部分的高度應是在轎廂處于最高裝卸位置時,延伸到層門地坎線以下不小于0.10m

            8.5 轎廂入口

          轎廂的入口應裝設轎門。

            8.6 轎門

          8.6.1 轎門應是無孔的。載貨電梯除外,載貨電梯可以采用向上開啟的垂直滑動門,這種門可以是網(wǎng)狀的或帶孔的板狀形式。網(wǎng)或板孔的尺寸,在水平方向不得大于10mm,垂直方向不得大于60mm。

          8.6.2 除必要的間隙外,轎門關閉后應將轎廂的入口完全封閉。

          8.6.3 門關閉后,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、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應盡可能小。對于乘客電梯,此運動間隙不得大于6mm。對于載貨電梯,此間隙不得大于8mm。由于磨損,間隙值允許達到10mm。如果有凹進部分,上述間隙從凹底處測量。根據(jù)8.6.1制作的垂直滑動門除外。

          8.6.4 對于鉸鏈門,為防止其擺動到轎廂外面,應設撞擊限位擋塊。

          8.6.5 如果層門有視窗[7.6.2a)],則轎門也應設視窗。若轎門是自動門且當轎廂停在層站平層位置時,轎門保持在開啟位置,則轎門可不設視窗。

          設置的視窗應滿足7.6.2a)的要求,當轎廂停在層站平層位置時,層門和轎門的視窗位置應對齊。

          8.6.6 地坎、導向裝置和門懸掛機構

          轎門的地坎、導向裝置和門懸掛機構應遵循7.4有關的規(guī)定。

          8.6.7 機械強度

          8.6.7.1 轎門處于關閉位置時,應具有這樣的機械強度:即用300N的力,沿轎廂內向轎廂外方向垂直作用在門的任何位置,且均勻地分布在5cm2的圓形或方形的面積上時,轎門應能:

          a)無永久變形;

          b)彈性變形不大于15mm

          c)試驗期間和試驗后,門的安全功能不受影響。

          8.6.7.2 玻璃門扇的固定方式應能承受本標準規(guī)定的作用力,而不損傷玻璃的固定件。

          玻璃尺寸大于7.6.2所述的玻璃門,應使用夾層玻璃,應按表J2選用或能承受附錄J所述的沖擊擺試驗。試驗后門的安全功能應不受影響。

          8.6.7.3 玻璃門的固定件,應確保即使玻璃下沉時,也不會滑脫固定件。

          8.6.7.4 玻璃門扇上應有下列標記:

          a)供應商名稱或商標;

          b)玻璃的型式;

          c)厚度[如:(8+0.76+8)mm]

          8.6.7.5 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,對動力驅動的自動水平滑動玻璃門,若玻璃尺寸大于7.6.2的規(guī)定,應采取使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,例如:

          a)減少手和玻璃之間的摩擦系數(shù);

          b)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達1.10m;

          c)感知手指的出現(xiàn);或

          d)其他等效方法。

            8.7 轎門運動過程中的保護

          8.7.1 通則

          轎門及其四周設計應盡可能減少由于人員、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夾住而造成損壞或傷害的危險。

          為了避免運行期間發(fā)生剪切的危險,動力驅動的自動滑動門轎廂側的門表面不應有大于3 mm的凹進或凸出部分,這些凹進或凸出部分的邊緣應在開門運行方向上倒角。對8.6.1中所述的有孔門,不要求滿足本條款。

          8.7.2 動力驅動門

          動力驅動門應盡量減少門扇撞擊人的有害后果。為此應滿足下列要求。

          在轎門和層門聯(lián)動情況下,對聯(lián)動門機構,下列要求也應符合。

          8.7.2.1 水平滑動門

          8.7.2.1.1 動力驅動的自動門

          8.7.2.1.1.1 阻止關門力不應大于150N,這個力的測量不得在關門行程開始的1/3之內進行。

          8.7.2.1.1.2 轎門及其剛性連接的機械零件的動能,在平均關門速度下測量或計算時不應大于10J。

          滑動門的平均關門速度是按其總行程減去下面的數(shù)字計算:

          a)對中分式門,在行程的每個末端減去25mm

          b)對旁開式門,在行程的每個末端減去50mm

          注:同7.5.2.1.1.2.

          8.7.2.1.1.3 當乘客在轎門關閉過程中,通過入口時被門扇撞擊或將被撞擊,一個保護裝置應自動地使門重新開啟。此保護裝置的作用可在每個主動門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。

          對于這樣的一個系統(tǒng),即在一個預定的時間后,它使保護裝置失去作用以抵制關門時的持續(xù)阻礙,則門扇在保護裝置失效下運動時,8.7.2.1.1.2規(guī)定的動能不應大于4J。

          8.7.2.1.1.4 阻止折疊門開啟的力不應大于150 N。這個力的測量應在門處于下列折疊位置時進行,即:折疊門扇的相鄰外緣間距或與等效件(如門框)距離為100mm時進行。

          8.7.2.1.1.5 如果折疊門進入一個凹口內,則折疊門的任何外緣和凹口交疊的距離不應小于15 mm

          8.7.2.1.2 動力驅動的非自動門

          由使用人員連續(xù)控制和監(jiān)視下,通過持續(xù)撳壓按鈕或類似方法(持續(xù)操作運行控制)關閉門時,當按7.5.2.1.1.2計算或測量的動能大于10J時,最快門扇的平均關閉速度不應大于0.3m/s。

          8.7.2.2 垂直滑動門

          這種型式的滑動門只能用于載貨電梯。

          如果能同時滿足下列條件,才能使用動力關閉的門:

          a)門的關閉是在使用人員持續(xù)控制和監(jiān)視下進行的;

          b)門扇的平均關閉速度不大于0.3 m/s

          c)轎門是8.6.1規(guī)定的結構;

          d)在層門開始關閉之前,轎門至少已關閉到2/3。

            8.8 關門過程中的反開

          對于動力驅動的自動門,在轎廂控制盤上應設有一裝置,能使處于關閉中的門反開。

            8.9 驗證轎門閉合的電氣裝置

          8.9.1 除了7.7.2.2情況外,如果一個轎門(或多扇轎門中的任何一扇門)開著,在正常操作情況下,應不能啟動電梯或保持電梯繼續(xù)運行,然而,可以進行轎廂運行的預備操作。

          8.9.2 每個轎門應設有符合14.1.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,以證實轎門的閉合位置,從而滿足8.9.1所提出的要求。

             8.9.3 如果轎門需要上鎖[11.2.1c)],該門鎖裝置的設計和操作應采用與層門門鎖裝置相類似的結構(7.7.3.17.7.3.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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