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市里的高樓越來越多,電梯事故也越來越常見。廣東最早一批使用電梯的樓宇正在步入“30歲”高齡,隨之而來的是各種電梯事故的頻發(fā)。每有事故發(fā)生,對于受害者來說,往往還會面臨追責遙遙無期的困境,令其雪上加霜。
在造成電梯事故的鏈條上,有一長串的相關者,電梯制造者、安裝修理者、維護保養(yǎng)者、檢驗部門、物業(yè)管理機構……它們當然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, 可是責任的厘清卻不是三言兩語、一時半會兒能完成的,漫長的理賠,各個單位之間的來回推諉,這個過程遠非一個正在遭受痛苦的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家庭能夠承 受。
日前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《廣東省電梯安全條例》立法評估會,由華南理工大學立法基地起草的條例草案建議稿中,提出了電梯使用管理者的“第 一賠付責任”。也就是說,一旦發(fā)生事故,電梯的使用管理者要先行承擔賠付責任。這一條讓參與評估會的各方代表“炸開了鍋”。反對方認為,這一制度建立沒有 上位法依據,與侵權責任法相抵觸,啥事都賴到作為“保姆”的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身上有失公平;贊成者則認為首負責任并非全部責任,卻是促進各方盡責、保證電梯安 全的關鍵。只有抓住了這個龍頭,才能減少事后責任主體間的扯皮,物管抓有助于形成完善的事前有預防、事中有監(jiān)管、事后有保障的安全鏈。
公共安全無小事,雙方雖說各有各的道理,但對于公共安全問題的討論,筆者認為,其基本原則一是應該有利于事故的減少,二是有利于事后處理與賠付。
從近年來發(fā)生的電梯安全事故來看,一是出廠質量問題,二是檢修保養(yǎng)使用不當,而后者占多數。電梯的使用周期很長,維修保養(yǎng)對于安全的重要性不言 自明。電梯屬于特種設備,在生產、安裝、檢測、維修各個環(huán)節(jié)都有嚴格的規(guī)定,但是,九龍治水、多頭管理反而容易責任不清,導致監(jiān)管疏忽,而安全事故大多出 于疏忽大意。不得不承認,首負責任確實會加重物管的負擔,但在電梯安全保障上卻是最見成效的,而且對于賠付風險也并非無法可解。物管怕出事,就會通過購買 保險的方式分擔風險,督促維保企業(yè)認真履責;維保企業(yè)也會監(jiān)督安裝企業(yè);安裝企業(yè)又會監(jiān)督生產企業(yè)。反過來,出事后,又有清晰的追責鏈條——出事找物管, 物管找保險,保險查原因,讓事故盡快處理,受害者也可以很快得到賠付。
事實上,倒追責的機制在實踐中也已初見成效。首負制試行兩年,目前廣州電梯確權率達100%,不會出現無主電梯無人負責的情況。電梯責任險覆蓋 率80%,公眾場所電梯達100%。而且,全市電梯原廠維保率達50%,比改革前上升100%。從這個角度上講,使用管理者首負責任制確實有利于公共安 全,立法時當考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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